我小孩未滿六歲就是要上美語補習班,你管什麼管

這周要寫一下自己對於一件事情的看法,教育部在11月1日公布一個補習及教育進修法修正草案(點這裡看草案內容),裡面非常多的內容,但有一個點被媒體挑出來報導。在草案中第十四條列了:

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一條規定,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實施,應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,以達成維護幼兒身心健康、養成幼兒良好習慣、豐富幼兒生活經驗、增進幼兒倫理觀念及培養幼兒合群習性等目標,與一般民眾補習教育係在提供民眾增進生活知能教育之意旨有別,為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利益,爰明定禁止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之兒童,但有關身體律動、藝術才能之課程,對增進幼兒身心健康及生活情趣之陶冶有所助益,從而其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予限制。

 這件事情有幾個令人不解的地方:

  1. 行政院會議在98.12.28會議照案就通過「補習教育法」,上述的條文也在當時就被列出來了,為什麼教育部要花近兩年的時間才通過修正法的草案?
  2. 條文中其實只說那些課程可以辦理,但是沒有說甚麼課程不能辦理,結果媒體卻大肆宣傳說條文禁止美語、作文、珠算等的課程,非常的不專業!
  3. 條文中有很多模糊的空間,首先甚麼叫做補習班,在條文中沒有很清楚的規範。再者,如果課程結合一點點的身體律動或藝術,但是實際上是上美語,到底違不違法?
  4. 規定邏輯不合理,如果覺得要保護幼兒身心健康,那為什麼只規定補習班那些課程不能上?難道在幼稚園教美語就會促進幼兒身心健康?
這修法完全展現某部會一貫的風格,完全不了解民情,自己關起門作業,真的是令人非常非常的憂心。教育是很重要的事情,但我們的政府官員卻把這個當成兒戲,北北基說辦就辦,說停辦就停辦;十二年國教也不知道為何而辦… 如果真的要規定甚麼時候該學甚麼,應該要有嚴謹的科學研究,證明太早學xx其實有害或有幫助,而不是憑自己的印象就說太早學甚麼不好,或是被一些極端的案例影響(例如有四五歲的小朋友,每個星期上了十幾個不同的才藝班)。政策理應為大多數人制定,而不是因為少數人的利益或福祉而改變,但台灣的政策都不是這樣制定的,令人非常的憂心。
以到底是否在六歲前學習第二外語為例,國外其實也有很多的爭論,也沒有研究者趕說到底太早學是否絕對好或絕對壞,因為有太多的變異性存在了。就目前的證據看來,其實好壞並存,所以不能說這件事情對於幼兒不好就禁止,不然是不是以後也要禁止幼稚園給小朋友吃甜食?只要不是學習壞的東西,又沒有對於幼兒有過大的身心壓力,那有何不可?在有豐富刺激的環境下成長,能夠建立較多的神經連結,沒有甚麼不好的。如果政策的制定都是很隨興的,那我們也只能很隨興的選擇要不要遵守,我非常相信,補習班一定會有對策的,所以教育部你就別忙了…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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